重慶市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2016-04-13 15:21:13重慶考試教育網
為做好我市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符合重慶市招委、重慶市教委、重慶市公安局《關于做好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考人員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1〕22號)的要求;
(5)非重慶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須具備在重慶高中階段三年連續完整的學籍并就讀,其父或母至少一方須具有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穩定工作經歷(2019年開始,須提供在渝連續三年繳納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外來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還須具有公安機關頒發的三年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6)具備中職三年完整學籍(含經正式審批錄取、重慶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的畢業生可報考高職對口招生。報考高職對口招生的考生(藝術類除外),須具有報考類別對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持有對口專業操作技能實習證明(崗位工作證明)。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經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學校的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參加國家教育招生考試受到“下一年不得報考”處罰的人員;
(4)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經正式審批錄取在我市就讀高中起點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職的市外戶籍學生;
(7)普通高中畢業生不得報考高職對口招生藝術類和體育類。
3.報名時間和地點:
(1)報名時間:2015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2)報名地點。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在校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設置的報名點報名,其他類型考生在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設置的報名點報名。
為確保試卷安全,規范考務管理,非英語語種考生只能在指定區縣招生考試機構設置的報名點報名,其中:俄語考生可選擇在南岸區、九龍坡區、萬州區報名;日語考生可選擇在南岸區、九龍坡區、涪陵區報名;德語考生可選擇在南岸區、九龍坡區、渝北區報名;法語考生可選擇在南岸區、九龍坡區報名。
4.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重慶市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5〕137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階段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市戶籍考生在我市報考。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后,方可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
5.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考生電子檔案由各區縣(自治縣)提供相關電子材料,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組建、上報和保管。考生紙質檔案由各高考報名點負責組建、發放和保管,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向報名點提供報名確認表、體檢確認表、志愿確認表、各類特征材料、外語口試表等材料后,由報名點裝入考生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制作,按照《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檔案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2〕40號)和《關于重慶市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使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2〕29號)要求執行。
7.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紙質檔案是考生人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確保電子檔案真實、準確、完整;要加強對各高考報名點紙質檔案組建、發放和保管工作的檢查和指導,確保紙質檔案材料齊全、真實完整,發放檔案審查嚴格、手續完善,保管檔案安全保密、規范嚴格。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8.考生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后可憑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報名點領取紙質檔案。報名點在發放檔案時要認真查驗考生的錄取通知書,并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將密封的紙質檔案交給考生。考生到高校報到時將紙質檔案移交給錄取高校。高校在新生報到時應對考生紙質檔案進行審查,未提交紙質檔案的考生,須責成其提交。否則,造成的有關遺留問題由考生自己負責。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9.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要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材料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工作單位報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由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轉報市教育考試院。
10.普通高中畢業生(含應往屆畢業生及市外轉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結論由畢業中學填寫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的學校意見欄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重慶市普通高考學生綜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學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見后裝入考生檔案,社會考生由街道(鄉鎮)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見后裝入考生檔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1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