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
2014-11-21 18:38:0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各區縣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身體健康。
(三)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2.考生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持證人的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3.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證》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4.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本條執行至2016年止);
5.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6.在滬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7.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在站人員,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8.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即國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計劃”)子女在滬參加高考,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9.原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區縣教育局(高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后方可報名(本條執行至2016年止)。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相關部門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2.考生為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階段學校的畢業生。
(六)《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參加相應考試期間,持證人的《上海市居住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七)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二、下列人員不屬于報考對象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報考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2015年高校招生考試包括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和本市秋季統一高考。參加2015年春季高考的報名辦法已另行公布(詳見滬教委學﹝2014﹞60號)。
(二)按教育部規定,不參加2015年秋季高考直接辦理錄取手續的保送生、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和體育單招考生,必須先辦理報名手續。
(三)本市戶籍和符合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的2015年“三校”應屆畢業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中只能選擇其中一次參加考試。報名信息一經確認,不得退考。
(四)考生為持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參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后的畢業生,只可以參加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試,其中應屆畢業生還可參加5月份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的專科層次錄取。
(五)2015年本市高考外語口試不單獨進行,高考錄取過程中凡對外語口試有要求的學校與專業,均使用當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外語口試成績等第。凡參加2015年外語口試的社會考生須在高考網上報名的同時報名參加外語口試,免收外語口試考試費。外語口試考試時間為2015年1月3日。
(六)截至2015年4月30日,非本市戶籍考生須辦妥本市高考報名所需手續。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戶籍處理規定
根據市公安局《關于妥善處理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的在滬借考的外地生源學生的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滬公治通〔2007〕85號),2015年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被本市普通高校錄取后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業結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戶籍規定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訂《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實施辦法》。
各相關單位須完善考生數據庫,積極構建信息平臺,對于非本市戶籍在滬報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質量,聯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確保信息準確和安全。
各區縣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報名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招生報名工作的各區縣教育局分管局長負責制。進一步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區縣招考職能部門應根據考生數據庫,認真做好在本區縣確認的個別報名考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考生所在學校應認真做好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涉及資格審定的相關材料要留存備查。市教委將聯合有關部門對部分區縣高考報名信息予以抽查。對于報名時弄虛作假的,查實后取消考生報名資格,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追究責任。
希望各區縣教育局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共同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報名工作。若有特殊情況,請于2015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區縣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報表》(附件2),及時報市教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