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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2014-05-04 15:31:11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歷;

          2.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參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因違規受到停考一年處分的考生;

          4.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3〕38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考科類分為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為“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后,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報名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和有關照顧信息等)、體檢信息、成績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并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于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生成,并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者,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考生的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以下簡稱《體檢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體檢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體檢工作原則上應于4月20日前完成。

          五、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要確保試題質量和命題安全,發揮命題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于高校選拔人才,有利于推進中學課程改革,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

          六、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為“3+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 統考科目

          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為: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別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40分。

          2. 學業水平測試

          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歷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為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其學業水平測試的科目要求和等級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致;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報考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只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為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可將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為相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20分,按考生成績分布分為A+ 、A、B+、B、C、D六個等級。其中:A+ 為前5%(含5%),A為5%~20%(含20%),B+ 為20%~30%(含30%),B為30%~50%(含50%),C為50%~90%(含90%),D為90%以后。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為100分~90分,B為89分~75分,C為74分~60分,D為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為D級。

          3. 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標準者,可評為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 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準,我省全國統考科目、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具體安排見附件);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中小學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較好。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七、評卷

          統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選聘工作。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評卷工作,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任務。

          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我省教育考試院,由我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分科類公布招生計劃。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理分專業公布招生計劃時,依據培養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定,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準和公布的招生計劃之外招生,未完成的計劃,須公開征求錄取,擅自招收的新生不得取得學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開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對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的發布網址、聯系方式一并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并公布各高校發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

          十、志愿填報

          (一)考生填報志愿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含必測和選測)還須達到院校提出的等級要求。

          在外省(市、區)借讀的我省戶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2012、2013年度高中會考或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證明,我省予以認可,并進行相應的等級轉換;成績經轉換后,其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測試等級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

          3.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如院校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還須滿足院校的要求。

          4. 有關院校空中乘務專業(含動車乘務、航海乘務),2014年起按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考生須參加院校組織的空乘類專業聯考或單獨面試并合格。

          5. 特殊類型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對象和招收的藝術特長生,其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其選測科目等級按高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執行。

          高水平運動員須按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科目要求參加相應的學業水平必修和選修科目測試,其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

          保送生以及報考南京大學強化班的考生,其必測科目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空軍飛行員以及申請注冊入學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歷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其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作統一規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等級要求。

          (二)志愿設置

          1. 2014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即在每個批次設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文科類、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報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高職(專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2. 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錄取批次設置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個批次。

          3. 藝術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方式不同,設置傳統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三種。錄取批次設置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大批次,下設7小批。具體為:

          (1)藝術提前公辦本科批次,下設3小批。

          第1小批: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和“211工程”院校校考專業、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3小批:除藝術提前公辦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2)藝術提前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批次,下設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3)藝術高職(專科)批次,下設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各設立一個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傳統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選擇其一填報。

          (三)填報時間

          1. 平行院校志愿(含藝術類傳統志愿)。考生在獲知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以及符合各階段填報志愿要求的各分數段考生人數、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僅限第一階段填報批次)和填報志愿資格線后,在省教育考試院專設的網站(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愿:

          第一階段填報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進行。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提前錄取的公辦本科、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藝術類提前錄取公辦本科第1小批志愿的填報時間為6月27日至29日。

          第二階段填報志愿工作于7月26日至30日進行。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且達到第二階段填報志愿資格線的考生,可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辦本科、獨立學院本科等)、高職(專科)院校以及體育類或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愿。

          2. 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及人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

          (四)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五)考生填報高校和專業志愿時,應根據報考科類和高校及專業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確填報。

          (六)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考生號、身份證號、密碼和動態口令卡網上填報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并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負責,不需要現場簽字確認志愿信息。填報志愿截止時間前,考生可上網修改自己的志愿信息。填報志愿時間截止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

          (七)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宣傳、組織和指導工作。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為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劃線原則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高校提出的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對符合填報志愿基本條件(必測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確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各階段填報志愿資格線。

          體育類、藝術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將依據考生的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

          (二)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提出調閱考生檔案比例。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錄取批次

          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

          1. 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文科類和理科類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及其他院校;體育類、藝術類公辦本科院校; 體育類、藝術類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院校);

          2. 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本科院校;

          3. 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院校;

          4. 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本科院校;

          5. 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

          6. 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

          7. 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注冊入學院校。

          (四)投檔原則及辦法

          2014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1. 文科類、理科類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檔原則是“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體辦法是: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檢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后,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檔過程中,對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專業報考非英語語種外語專業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少數民族考生,按有關照顧錄取政策投檔。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檔前,對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的檔案先進行鎖定,在平行志愿批量投檔后,分別按有關政策,對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依照其報考科類和院校志愿進行補充投檔,由高校根據招生章程中的規定決定其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

          在投檔過程中,如考生總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則將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檔。

          2. 體育類、藝術類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是“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藝術類傳統志愿(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的投檔原則是對專業合格、文化分達到省控線的考生(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除外),按照院校提出的調檔比例投檔。

          (五)關于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從志愿錄取后,如仍有少數院校線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根據有關規定,對本批次預先填報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額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線下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如按相關規定進行降分后,仍有少數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再對本批次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額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10分(第三批本科視生源情況,可再適當降分)。

          (六)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并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系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空軍招飛落榜、軍校錄取體檢復查落榜、殘疾考生高分落榜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其他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后形成錄取考生名單,并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后,各高校要按照《關于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七)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報經省招委會批準,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4)少數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報考其他院校的,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5)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6)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的第一專業報考非英語語種的外語專業,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從2015年起,取消該項照顧政策。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接受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后方為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屆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第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為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或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以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等品學兼優的考生,可根據規定參加有關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九)對肢體殘疾但生活能夠自理,并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4〕2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省屬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教考〔2014〕1號)規定執行。

          (二)中學免試保送生

          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3〕45號)規定執行。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3〕17號)規定執行。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3〕16號)規定執行。

          (五)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2013年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六)高職院校單獨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4年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4〕3號)規定執行。

          (七)注冊入學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1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1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4〕14號)規定執行。

          (八)空軍招收飛行學員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南京軍區空軍招飛選拔中心,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復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九)定向培養直招士官

          根據總參謀部、教育部規定,2014年國家繼續開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培養直招士官試點工作,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直招士官任務的完成。

          (十)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辦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 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 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 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 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 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 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 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組織管理

          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把高考工作作為一項政治工程、民生工程來抓,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以確保考試安全和建設良好的考風考紀為重點,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確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確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加強安全保密防范,確保考試絕對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切實加強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題、試卷印制及運輸、試卷保管、評卷、錄取等各個環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對可能或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應急預案,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絕對安全。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辦,要把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題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

          (三)加強考風考紀建設,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切實提高考試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規范,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重點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為;要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考場腐敗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規范招生考試行為,確保招考工作公開透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全面推進“陽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統化、常態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十公開”、“六不準”的規定,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違規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不斷強化服務理念,辦人民滿意的高考。各級招考部門要認真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考生,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標,堅持信息公開,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強化正面引導,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招生欺詐,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考試招生工作。

          本實施意見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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