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出臺
2013-04-25 11:20:50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日前,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出臺了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與去年相比,我省今年高考政策在文理科志愿填報時間、“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專業設置這兩個方面作了變動,其它沒有調整和變化。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特別提醒考生,根據省教育廳文件精神,已參加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且被錄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參加高考。
一、考試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命制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科目中的英語試題(不含聽力部分)以及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
考試時間仍為6月7日8日兩天,其中,6月7日考語文和數學,6月8日考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和外語。語文、數學(文、理)、外語(含聽力)各科滿分為15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文化課總分的滿分值為750分。
考試模式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其中統考科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指語文、數學和外語三個科目,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和地理等學科;“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學科。
高考評卷繼續實行網上評卷。高考成績由考生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打印,各報名點給考生查詢打印成績提供條件。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后至6月27日前到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申請登記查分查卷,由市招生考試機構匯總上報省考試院。
二、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實行仍“平行志愿”設置及投檔辦法,并采取網上志愿填報的方式。
(一)文理科志愿設置:文理科錄取分提前批(含本科和高職)、第一批本科院校(重點院校及參加該批次錄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辦本科院校及獨立學院)、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共5個批次。各批均設置“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結束后,根據院校的未完成計劃進行“征集志愿”投檔,計劃仍未完成則進行降分投檔。
提前批本科院校分為軍事(含國防生)、公安(含公安現役)、政法、免費師范生和其他共5類,軍事院校(含國防生)和免費師范生兩類實行“平行志愿”,設置A、B、C三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從志愿,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該批次其他院校設1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及專業服從志愿。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選報一類,多選視為無效志愿。
第一至三批本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四所院校;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第一、二批本科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第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設4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計劃及院校追加的計劃,面向批次線上未錄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時,批次線下20分以內的考生也可以據此計劃填報“降分征集志愿”,作為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降分投檔的備檔。“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志愿(其中第四批設院校服從志愿),每所院校設2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志愿”進行逐分降分投檔。
(二)文理科特殊類招生的志愿設置:自主選拔錄取設1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生設1個院校志愿。
(三)藝術類志愿設置:藝術類分六個批次:第一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包括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院校)和普通文理科參加我省一本批次錄取的省外院校;第二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專業;第三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屬院校校考、獨立學院及民辦院校校考;第四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獨立學院及民辦院校;第五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第六批,使用校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設1個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本科錄取結束后未完成的計劃面向達線合格考生征集志愿,本批次征集志愿設1個院校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的計劃,將面向未被錄取的批次線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從志愿,不設專業志愿。
(四)體育類志愿設置:體育類分兩個批次:第一批,本科(含獨立學院、民辦本科);第二批,高職(專科)。
體育類本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高職(專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四所院校,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從志愿,不設專業志愿。
體育類校考單招專業單設1個院校志愿,在平行志愿投檔前單獨投檔錄取。
網上志愿填報工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進行。志愿填報時間:文理科提前批次、自主選拔錄取的院校和藝術、體育類院校為6月26—27日;文理科第一、二、三批本科院校為6月29至7月1日;文理科高職(專科)院校為7月3—6日。網上志愿填報辦法另文規定。
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確定上傳后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打印,考生當場簽字確認。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確認和由他人代為簽字確認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志愿信息一經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加分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限獲市級以上表彰見義勇為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要求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認可和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以戶口簿、身份證為準);
(2)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要求的考生。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款的考生,省考試院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
四、錄取
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科目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按適當比例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錄取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統考科目成績,參照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統一標準,擇優錄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目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綜合素質評價每個方面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錄取;2009屆及以前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參考其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或原高中畢業會考成績,納入考生電子檔案;社會考生仍參照原有錄取辦法,鼓勵社會考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藝術、體育類及特殊類型招生的應屆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但錄取時可以不設置等級要求。
在同等條件下,在已投檔的考生中,高等學校可以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層次高的考生。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8月中旬結束,具體錄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訂。考生可通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網(www.ahedu.gov.cn)以及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五、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考試院或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省考試院。對考生在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省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對考試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其他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