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樂學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13-06-03 15:40:44天津音樂學院
第十二條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我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專業設置和專業考試內容請考生參考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院南院辦理入學手續,課程安排在南院和北院兼有。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相關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出,學院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依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條例》、《天津音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學分制。
第十九條我院實行獎學金制,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本市郊縣及外省市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學生入學后使用的樂器除鋼琴外均應自備,確有困難者可向學校租賃。
第二十二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音樂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院學籍相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只適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天津音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院咨詢人員的咨詢內容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不屬于學院錄取的承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天津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咨詢、聯系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電話:022-24160044(兼傳真)
郵編: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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