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2013-05-22 15:23:39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加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命題、制卷、試卷分發、拉運、保管、考試實施、答卷回收各環節保密管理要實現無縫連接,尤其要加強考試實施期間試題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同時要加強考試信息系統安全、涉考人員人身安全管理工作,實現平安高考。
第二章 報名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同等學力者應由本人寫出說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3.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相關規定;
4.截至2013年8月31日,常住戶口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連續學籍均在陜滿3年。
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報名,除符合上述條件中1至3條外,須有省公安廳填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陜常住戶口不滿3年者;
7.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不滿3年者。
第六條考生本人或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正常遷轉在陜落戶者,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第七條為保障考生參加高考的基本權利,對戶口一直在陜西,但因隨在外務工的父母而在外省就讀,在陜學籍不滿3年者,可以在戶籍所在縣(區)報名。
第八條所有擬參加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考生(包括各種免試入學考生、擬參加各種特殊或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等),都必須在戶籍所在縣(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間和辦法、準考證號的編排規則等,按照《關于做好2013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2〕39號)執行。
第九條各地要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嚴防虛假戶口、偽造學籍和其他不符合條件者違規報名。
第三章 考生檔案
第十條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由省招辦建立,內容包括報名、體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績、志愿、誠信記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信息。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和報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領取辦法按照《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紙質檔案管理辦法》(陜招辦〔2012〕7號)執行。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一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負責對其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內容要完整、準確。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專人輸入網上報名系統,學校審查;非在校生的鑒定由其工作單位填寫(無工作單位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填寫)《2013年陜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蓋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鑒定由就讀學校負責。縣(區)招辦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鑒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原件留存備查。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事實、處理意見、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后的表現等材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五章 體檢
第十三條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體檢,并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縣(區)招辦要按照《關于做好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0〕6號)要求,與當地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嚴格選擇體檢醫院和選聘體檢工作人員,嚴禁以體檢工作站等形式取代體檢醫院的工作。要對體檢工作人員進行認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要采取措施,完善程序,確保無錯檢、漏檢,嚴禁弄虛作假。體檢結論要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填寫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所作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填寫要字跡清楚,數字準確,涂點規范,以保證信息采集準確。體檢結論要反饋給考生。
第十四條各縣(區)體檢工作結束后,要指定專人對體檢表進行認真復查,重點審查考生填寫的既往病史是否屬實、體檢醫生填寫的項目是否規范,有無錯檢、漏檢,體檢結論是否準確。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補檢或更正。各市(區)招辦要認真做好體檢工作總結,按時將書面總結材料報送省招辦。
第十五條陜西省人民醫院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體檢醫院無法確診的問題做出最終裁定。
第六章 考試和評卷
第十六條文史、藝術(文)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文科綜合、外語;理工、體育、藝術(理)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理科綜合、外語。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考生可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全國統考于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第十八條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數學和英語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題,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試卷、答題卡由省招辦印制。
第十九條市、縣(區)招辦組織考試。考點必須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確有困難的,經市級招辦批準,可在縣城附近設置考點。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按單人、單桌、單行編排座位。各科類不滿30名考生的尾數考場單獨設置,不得混編考場。
第二十條各市、縣(區)要按照標準化考點建設要求,做好視頻監控考場使用前的調試、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其在考試期間可以正常、穩定地使用。所有考場、試卷保密室、試卷分發(回收)場所必須納入視頻監控范圍之內,并可實現網上巡查,確保試卷保管和考試期間監控時間不中斷,監控范圍不留死角,監控錄像保存完整。所有考點必須安裝、使用無線電信號屏蔽設備,確保所有考場在屏蔽范圍之內。每個考場安排3名監考員,其中至少1名女監考員,由女監考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檢測,收繳一切可疑無線電信號接收、發射裝置及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一條每科考試前,由教育紀檢人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監考和擬進入考場工作人員進行檢測,嚴禁監考和工作人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進入考場。每科考試均隨機調換監考員,調換辦法由各市(區)招辦制定。
第二十二條考試結束后,市(區)招辦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答題卡、備用試卷和備用答題卡以及考場記錄表等材料送交省招辦高考評卷工作站。
第二十三條評卷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成績通知考生。考生可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本人各科選擇題作答字符串和非選擇題各題得分。不查卷。考生可根據省招辦規定程序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省招辦組織學科專家依程序進行復核,考生憑本人的身份證號和準考證號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獲取復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含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在啟封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啟封到使用完畢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中的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題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辦、各考點、各評卷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在保密期限內,確保試題、答案、評分參考、答卷和評分細則不丟失、不泄露。
第二十五條報考外語專業及其他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除參加統考外,還必須參加外語口試。口試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條報考體育、藝術類的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必須參加專業課考試。體育類專業課實行全省統考。藝術類的美術、播音、編導類專業課實行全省統考;音樂、舞蹈、表演類專業課,省內高校實行聯考,省外高校由招生院校組織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