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3)
2013-05-22 14:11:18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七)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并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系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列。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空軍招飛落榜、軍校錄取體檢復查落榜、殘疾考生高分落榜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其他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后形成錄取考生名單,并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后,各高校要按照《關于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八)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報經省招委會討論批準,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4)少數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報考其他院校的,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5)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6)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專業報考非英語語種的外語專業,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從2015年起,取消該項照顧政策。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接受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后方為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屆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第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為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或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以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等品學兼優的考生,可根據規定參加有關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十)對肢體殘疾但生活能夠自理,并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3年普通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2〕20號)規定執行。
(二)中學免試保送生
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1〕60號)規定執行。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3〕1號)規定執行。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1〕26號)規定執行。
(五)藝術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3〕3號)規定執行。
(六)體育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3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3〕2號)規定執行。
(七)高職院校提前單獨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3年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2〕21號)規定執行。
(八)注冊入學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1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1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3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3〕16號)規定執行。
(九)空軍招收飛行學員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南京軍區空軍招飛選拔中心,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復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十)定向培養直招士官
根據總參謀部、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定向培養直招士官試點工作的通知》(參動〔2013〕16號)規定,2013年國家繼續開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培養直招士官試點工作,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直招士官任務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辦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組織管理
高校招生考試的各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把高考工作作為一項政治工程、民生工程來抓,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以確保考試安全和建設良好的考風考紀為重點,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確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確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加強安全保密防范,確保考試絕對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切實加強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題、試卷印制及運輸、試卷保管、評卷、錄取等各個環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對可能或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應急預案,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絕對安全。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辦,要把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題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
(三)加強考風考紀建設,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要切實提高高校招生考試考務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要按照國
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規范,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重點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為;要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考場腐敗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規范招生考試行為,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完善公開透明的招生工作體系,全面推進“陽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統化、常態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的規定,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違規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不斷強化服務理念,辦人民滿意的高考。各級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考生,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標,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強化正面引導,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堅持信息公開,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招生考試工作。
本實施意見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