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學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21 17:08:50西安科技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西安科技大學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教育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及學校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接受廣大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為西安科技大學,英文譯名為Xi'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國標代碼為10704。現有雁塔和臨潼兩個校區,雁塔校區位于西安市雁塔中路58號,臨潼校區位于西安市臨潼區陜鼓大道48號。
第五條學校現有全日制在校生22600余人,其中博、碩士研究生2600余人。擁有安全科學與工程國家重點學科,7個省(部)級重點一級學科,11個國家及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有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點8個,省級特色專業建設點11個,國家級及省級精品課程26門、教學團隊13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7個。有5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5個一級學科博士點,26個二級學科博士點,19個一級學科碩士點,76個二級學科碩士點,55個本科專業。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七條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本科招生類別包括普通文、理科,國防生,藝術類,少數民族預科,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九條學歷及學位證書:頒發教育部監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學校設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招生政策,統籌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決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錄取期間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及其相關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常設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面向北京、天津等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學校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采用遠程網上錄取方式,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公布的計劃和生源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1.1以內。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5。
第十六條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條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清”原則進行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與第二專業志愿有級差分,一般控制在3分以內;第二專業志愿之后視為平行志愿,不再有級差分。
第十八條對于內蒙古考生,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對于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選測BB以上,必測4C以上,技術科目合格,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進行排序。
第十九條學校原則上認可并執行國家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專業安排時,按照投檔成績參加排隊。
第二十條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進檔考生志愿順序、原始總分、相關專業單科成績依次進行專業安排;理科錄取依次以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的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錄取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的高低為錄取順序。
第二十一條進檔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執行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本科教學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其它小語種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二十四條采礦工程專業只招男生,國防生、煤炭企業對口單招按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計劃錄取。
第二十五條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辦法:對于學校組織校考的河北、山西、黑龍江、湖北、江蘇、江西、安徽、山東、河南、廣西、甘肅等11個省份,考生必須取得專業統考合格證和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證,文化課成績達到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綜合分(校考專業課成績×70%+文化課成績×30%)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未組織校考的省份,考生須取得專業統考合格證,文化課成績達到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綜合分(統考專業課成績×60%+文化課成績×40%)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陜西籍考生在文化課達到學校最低控制線和專業課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六條國防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煤炭企業對口單招的錄取按國家有關文件和學校的相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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