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出臺(2)
2013-05-08 11:03:44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四、錄取
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科目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按適當比例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錄取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統考科目成績,參照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統一標準,擇優錄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目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綜合素質評價每個方面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錄取;2009屆及以前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參考其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或原高中畢業會考成績,納入考生電子檔案;社會考生仍參照原有錄取辦法,鼓勵社會考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藝術、體育類及特殊類型招生的應屆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但錄取時可以不設置等級要求。
在同等條件下,在已投檔的考生中,高等學校可以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層次高的考生。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8月中旬結束,具體錄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訂。考生可通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網(www.ahedu.gov.cn)以及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五、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考試院或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省考試院。對考生在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省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對考試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其他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