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高考:報名工作通知解讀
2009-11-16 16:16:05上海教育考試院
各區縣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精神,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現將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身體健康。
(三)上海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含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非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四)非上海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進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子女,且子女須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其居住證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內;
2.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中專、職校、技校,以下簡稱“三校”)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應屆畢業生(符合條件的“三校”名單詳見附件2);
3.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或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須是參加上海市中考后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應屆畢業生;
4.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上海市中考后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應屆畢業生;
5.考生為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且考生須是參加上海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階段學校的畢業生;
6.在滬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7.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8.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申報,市教委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考生。
2010年上海市戶籍和外省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體要求一覽表詳見附件3。
(五)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二、下列人員不屬于報考對象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在上一年度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報考要求
除下述情況外,所有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須按上述要求參加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含特殊類型招生)。
(一)2010年應屆“三校”畢業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三校生高考”中只能選擇其中一次參加考試。參加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參加“三校生高考”報名(相關文件另行公布)。參加6月份高考者,報名信息一經確認,不得退考。
(二)“三校”畢業生考生如另需報考2010年上海市部分高校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開具學歷證明,到報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學校辦理報名確認手續(相關文件另行公布)。
(三)參加2010年春季高考的報名辦法另行公布。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戶口處理規定
根據市公安局《關于妥善處理被上海市普通高校錄取的在滬借考的外地生源學生的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滬公治通〔2007〕85號),2010年非上海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被上海市普通高校錄取后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業結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戶口處理規定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在《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細則》(見附件1)的基礎上,應按本文件精神制訂《2010年上海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實施細則》(另發)和《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招生實施細則》(另發)。并完善考生數據庫,積極構建信息平臺,對于非上海市戶籍在滬借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質量,聯合公安、人力資源等部門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確保信息準確和安全。市教委將組織人員對引進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等類的報名工作進行專項抽查。
各區(縣)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報名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招生報名工作的各區(縣)教育局分管局長負責制。進一步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區縣招考職能部門應根據考生數據庫,認真做好在本區(縣)確認的個別報名考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考生所在學校認真做好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的高考資格審定工作,涉及資格審定的相關材料要留存備查。對于報名時弄虛作假的,查實后取消考生報名資格,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追究責任。
希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共同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報名工作。
附件 內容包括:
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細則
2.2010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畢業生(可參加上海市高考)的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名單
3.2010年上海市戶籍和非上海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一、網上報名、報名信息現場確認安排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報名采用網上報名和考生到現場辦理報名信息確認的方式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為:
附件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細則
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 網上報名 |
2009年12月中旬 | 網上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并繳納報名考試費 |
2010年1月上旬 | 已在網上報名參加全市美術類、編導類、音樂類、表演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考生到網上報名選定的專業考試試區辦理全市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報名信息確認手續 |
2010年3月6日 | 已在網上報名參加全市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考生到上海體育學院辦理全市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報名信息確認手續 |
戶口即將轉入上海市的外省市應屆高中畢業生,如在報名時戶口手續尚未辦妥,可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軍轉辦、人事部門、工作單位)出具的“戶口正在辦理”的證明,到將落戶所在地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預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如在2010年4月30日前仍未辦妥戶籍手續的,則不能在上海市參加高考。
符合非上海市常住戶口在滬報考條件的考生,持父母工作單位證明、上海市借讀中學的證明和父母一方原在上海居住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到上海市借讀中學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辦理確認報名信息手續。持境內引進人才居住證報考的考生,辦理確認報名信息手續時還須交驗辦理主證、副證的通知書(副聯)及主證人身份證。另外,經批準的外地在滬工作的職工子女在滬報考的,須由該職工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核,經市教委復核后,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將考生名單下達給借讀高中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才準予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其他非上海市戶口的考生,應回戶口所在地報考。
根據有關規定,上海市有寄宿條件的中職校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不遷轉戶口,按上海學生待遇參加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試。上述畢業學生的報名信息確認由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在學籍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辦理。允許報名的名單由負責上海市中職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機構提供。
上海市戶口、長期在外省市中學借讀的考生,一律回滬參加高考。
根據教育部規定,所有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要同時確保提供的報名表信息、志愿表信息真實、準確,必須認真、仔細閱讀“上海市各類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場規則”,并網上簽署(以點擊確認方式)《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6月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現場確認地點
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應屆“三校”畢業生既可在學籍所在地,也可在戶口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往屆高中畢業生在戶口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在職職工在單位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
三、體檢安排
根據上海市衛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第一章第4條規定,實行區(縣)屬地體檢,具體安排由上海市衛生局招生體檢組負責。
附件2:
2010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畢業生
(可參加上海市高考)的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名單
序號 | 學校名稱 | 序號 | 學校名稱 |
1 | 民航上海中等專業學校 | 23 | 上海市東輝職業技術學校 |
2 | 上海港灣學校 | 24 | 上海市第二輕工業學校 |
3 | 上海市工商外國語學校 | 25 | 上海海運學校 |
4 | 上海市工商信息學校 | 26 | 上海奉賢中等專業學校 |
5 | 上海市大眾工業學校 | 27 | 上海市貿易學校 |
6 | 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衛生學校 | 28 | 上海電力工業學校 |
7 | 上海市醫藥學校 | 29 | 上海工業技術學校 |
8 | 上海市經濟管理學校 | 30 | 上海市工藝美術學校 |
9 | 上海科技管理學校 | 31 | 上海市材料工程學校 |
10 | 上海市公用事業學校 | 32 | 上海市振華外經職業技術學校 |
11 | 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 | 33 | 上海電子工業學校 |
12 | 上海石化工業學校 | 34 | 上海市現代職業技術學校 |
13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學校 | 35 | 中華職業學校 |
14 | 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校 | 36 | 上海市徐匯職業高級中學 |
15 | 上海市商業學校 | 37 | 上海市城市科技學校 |
16 | 上海應用科技學校 | 38 | 上海市豎河職業技術學校 |
17 | 上海信息技術學校 | 39 | 上海市衛生學校 |
18 | 上海市群益職業技術學校 | 40 | 江南造船集團職業技術學校 |
19 | 上海市南湖職業學校 | 41 | 滬東中華造船集團高級技校 |
20 | 上海市曹楊職業技術學校 | 42 | 上海船廠技工學校 |
21 | 上海鴻文國際職業高級中學 | 43 | 上海廣電電子學校 |
22 | 上海市楊浦職業技術學校 | 44 | 上海市信息管理學校(原上海市董恒甫職業技術學校) |
附件3:
2010年上海市戶籍和非上海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對象 | 資格 | 有關證明 | 備注 | ||
上海市戶籍考生 | 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非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 應屆生 | 本人申請,借讀中學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 | 應屆生 | 駐外使領館出具回國證明,加蓋使領館印章國外學校證明(譯文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 |||
往屆生 | |||||
非上海市戶籍考生 | 持有引進人才類《上海居住證》(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內)人員子女 | 應屆生 | 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上海市居住證,借讀學校證明,并須提供相關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及主證人身份證 | |
往屆生 | |||||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的畢業生 | 應屆生 | 上海市符合條件的中職校(學校名單見附件2)畢業,計劃內招生 | 市教委發展規劃處提供學校名單,負責上海市中職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機構審核計劃內向外省市招生的學生數據庫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或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 | 應屆生 | 經上海市中考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生 | 本人申請,借讀學校證明,父母單位證明,父母一方現屬或原屬上海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 | 應屆生 | 經上海市中考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生 | 父母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借讀學校證明,并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市教委復核,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將名單下達給各區縣 | 具體單位見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提供的名單 | |
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 | 應屆生 | 參加上海市中考,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
往屆生 | |||||
在滬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
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在站人員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 | ||
往屆生 | |||||
其他特殊情況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并申報,市教委批準 | ||
注: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