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農學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2)
2024-06-26 09:21:31北京農學院
1.學校不限考生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課程。
2.考生的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學校生物工程、應用化學、植物保護、農業資源與環境、農學、園藝、生物育種技術、動物科學、動物醫學、風景園林、園林、林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釀酒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會展經濟與管理、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農業資源與環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環境設計專業不招收色盲考生。
3.學校錄取時,各專業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4.根據學校專業性質和培養目標要求,學校不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5.動物醫學專業(本科)為五年制,其他本科專業為四年制。
6.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無特殊錄取要求,采用“3+1”培養模式。
第十五條錄取結束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網上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站查詢。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六條學生一律按學年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
1.植物保護、農業資源與環境、農學、園藝、生物育種技術、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園林、林學授予農學學士學位的普通類專業免收學費。
2.生物工程、風景園林、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釀酒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授予工學學士學位以及應用化學授予理學學士學位的普通類專業學費4600元/年·人。
3.國際經濟與貿易、投資學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會計學、工商管理、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會展經濟與管理、旅游管理授予管理學學士學位以及法學、社會工作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的普通類專業學費為4200元/年·人。
4.藝術類專業:環境設計專業學費8000元/年·人。
5.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中外合作辦學)、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和農業資源與環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內學費36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國、澳大利亞的學費與住宿費分別按照英國、澳大利亞當年標準交納。
6.住宿費:650-1200元/年·人,具體標準以當年實際入學分配宿舍為準。
第十七條學校落實國家學生資助政策,建立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制度,幫扶、鼓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1.物價補貼:農學類專業學生每月200元;其它非農學專業學生每月60元。。
2.校級學生獎學金:特等獎每人每學年4000元,一等獎每人每學年3000元,二等獎每人每學年2000元,三等獎每人每學年1000元。
3.國家獎學金: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
4.國家勵志獎學金:經普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且綜合測評成績優秀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5.本專科國家助學金:經普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獲得本專科國家助學金,一等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
6.臨時困難補助:經普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原則上一年可申請一次。
7.助學貸款:學校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生源地貸款或北京銀行助學貸款相關手續的辦理。
8.勤工助學:學校為學生開設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每小時補助15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1.錄取新生需持北京農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效證件、證明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由新生本人向所在學院辦公室書面提出請假申請,且應當說明理由,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學院批準后報學校招生辦公室備案。未經請假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新生報到時學校將開展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學校通過現場查驗、技術比對等方式對學生本人、所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證件和相關檔案材料等信息進行比對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錄取信息、證明材料等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暫緩辦理注冊或取消入學資格。
3.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聯系方式
學校招生咨詢電話:010-80799334(兼傳真),010-80796306。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10-80765056。
北京農學院本科招生網:https://zsb.bua.edu.cn/
電子郵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史各莊街道北農路7號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02206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或者在本章程公布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發生調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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