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農學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26 09:21:31北京農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北京農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北京農學院。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四條學校是北京市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包含研究生(含專業碩士)和本科,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北京農學院。
第五條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史各莊街道北農路7號。
第六條北京農學院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嚴格程序、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組建招生委員會,并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農學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擔任,委員由教務處處長、學生工作部(處)部(處)長、紀檢監察辦公室主任、宣傳部部長、國際學院院長、教代會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組成。
第八條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北京農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農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北京農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數,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往年錄取率及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招生計劃人數錄取考生,不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農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三條招生錄取規則
1.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確定學校在當地的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錄取時,平行志愿間各志愿同等對待;非平行志愿,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將依次從后續志愿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對于進檔范圍內的考生,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確定考生專業,專業間無級差。如果考生總分相同,普通專業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排名進行錄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則依次按照外語、語文、數學分數從高到低排名進行錄取。
3.考生所報專業不能滿足但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4.學校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檔以及專業分配時,對有政策性加分項目的考生,只取一項最高分計算。
5.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須滿足當年相應專業在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選考科目的要求,學生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在專業錄取同排位考生時參考。
6.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7.雙培計劃招生按照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招生按照國家以及北京市有關文件政策執行。
8.藝術類專業要求考生美術統考成績不低于生源地本科合格分數線,文化課成績不低于生源地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對于藝術類專業采用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對于藝術類專業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均達到要求的考生中,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分文理,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方法為:美術統考成績/美術統考滿分*750*50%+高考文化課成績(含政策性加分)*50%。如果考生總分相同,按專業課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如果總分和專業課分數都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排名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