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音樂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25 17:39:54天津音樂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音樂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校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北校區),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9號(南校區)。
(五)郵編:300171。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音樂學院始建于1958年10月,經過60多年的建設,已經發展成為培養音樂、舞蹈、戲劇、影視專門人才的重要高等藝術教育學府。學校遵循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文化傳承創新、服務社會、國際交流合作五大職能。學校堅持高水平、有特色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國家和地區經濟文化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音樂藝術專門人才。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招生領導小組下設督查組是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對招生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年度招生專業和專業考試內容,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學校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確定招生專業、規模,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報考我校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的考生,須在相應子科類省級統考合格的基礎上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
第十條考生專業校考合格后,須參加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高考)。我校文理兼收,高考改革省份不限制選考科目。高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一條我校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開展錄取工作,執行各省級招生機構統一規定的批次設置以及投檔原則,原則上只錄取第一志愿填報天津音樂學院的考生。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須與校考合格的專業招考方向一致,否則無效。錄取時,我校使用的高考文化課成績為考生實際高考成績,不含各類錄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條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校考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專業本科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相應子科類省級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依據考生志愿、校考成績擇優錄取。校考成績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較考生校考復試專業成績、校考初試專業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
第十三條按上述原則錄取完成后,在考生所報招考方向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采用破格錄取辦法,已完成招生計劃的招生專業或招考方向不再進行破格錄取。破格錄取辦法適用的專業及破格條件如下:
(一)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專業、音樂表演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舞蹈學專業:在考生所報招考方向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校考成績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藝術類專業相應科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經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校考成績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錄取。
(二)表演專業:在考生所報專業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校考成績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普通類專業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80%(小數向上取整)的考生,經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校考成績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