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藏民族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24 10:10:02西藏民族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西藏自治區相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本章程只適用于西藏民族大學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為西藏民族大學,英文譯名為XizangMinzuUniversity,國標代碼為10695。學校是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第三條學校前身是1957年黨中央指示創辦、1958年9月開學的“西藏公學”,1965年更名為西藏民族學院,2015年更名為西藏民族大學。
第四條學校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地區重點建設高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人才培養計劃試點單位、教育部團隊式對口援助高校。
第五條學校具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以培養全日制普通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為主。
第六條學校地處陜西咸陽,有渭城和秦漢兩個校區。渭城校區地址為陜西省咸陽市文匯東路6號,秦漢校區地址為陜西省西咸新區秦漢新城蘭池四路。
第七條學校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招生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學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組長擔任。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
第十條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西藏民族大學校園主頁、西藏民族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西藏民族大學依據國家政策要求,根據學校辦學實際,結合各省的招生和專業報考情況,兼顧各省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對分省分專業計劃進行分配和調整,最終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有關各省的分專業招生人數及錄取批次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區人社廳、區教育廳等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我校錄取的學生中,除部隊生源計劃、地方優師計劃定向西藏就業外,其他學生畢業后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受西藏自治區黨委教育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安排下,遵照“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認真貫徹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招生錄取有關規定,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排序位次、專業志愿、體檢結論等情況,結合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確定考生是否錄取及錄取專業,按照公布的專業計劃錄滿為止。
(一)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對于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的平行志愿原則分專業錄取,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分。根據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計劃,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進行專業調配。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依據生源省份公布的單科成績比較順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無依據,文史(歷史類)計劃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安排專業,理工(物理類)計劃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安排專業。
2.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相應符合要求的缺額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滿足確額專業錄取要求的,則作退檔處理。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后,未完成的專業計劃,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征集錄取。
(二)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