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
2024-06-03 22:24:30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11.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嚴肅招生工作紀律,認真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紀律,切實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要認真做好所屬高校招生章程及屬地高校的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的審核工作,對相關高校招生政策及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督促檢查。要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12.規范高考成績發布。各地要堅持正確育人導向,進一步完善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避免唯分數論、唯升學論,推動全社會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教育觀,鼓勵學生成長為不同類型的人才,實現學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各種方式公布宣傳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
13.加強涉考培訓咨詢機構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中階段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涉考培訓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咨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涉考培訓咨詢的規范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
14.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考試招生全過程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的,要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嚴肅查處并追責問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不斷優化考試招生服務水平
15.規范招生宣傳。各地各校要加強高考宣傳工作,及時、主動、準確、全面做好政策解讀、信息查詢和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考成績、高校錄取分數線等發布工作,堅決扭轉簡單以高考成績評價學生和中學、以投檔錄取分數線評價高校的做法。要加大統籌協調,嚴禁各地政府、學校、培訓機構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各地教育部門和中學不得給年級、班級、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各高校要規范招生宣傳管理,招生廣告或者宣傳的表述應當嚴謹、規范,不得采取貶損、夸張、低俗以及其他不適當的語言或者方式開展招生宣傳,不得以新生高額獎學金、違規承諾錄。ê兄Z錄取專業、本碩博連讀或貫通等)、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以優質生源登記表、志愿填報意向書等形式吸引、誤導學生,嚴禁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和有償招生宣傳。志愿填報期間,要逐步減少外派招生宣傳組的數量,進一步擴大線上咨詢服務渠道。嚴格加強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志愿。制作錄取通知書應堅持簡約、節約的原則,避免鋪張浪費。
16.優化考生服務。各地要深入實施“高考護航行動”,考試期間,要強化對治安、交通、氣象、衛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輔導等多方面的綜合服務保障,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營造溫馨和諧的考試招生環境。高中學校有責任和義務為學生填報志愿提供咨詢指導,志愿填報期間,要充分發揮基層教育部門和中學的主渠道作用,為考生提供形式多樣的志愿填報指導服務。要積極通過省的志愿填報輔助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為考生提供個性化的信息服務。要加強考生志愿填報各環節管理,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防志愿被篡改。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咨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合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愿填報咨詢活動的監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范、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錄取期間,要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