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莞理工學院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2 19:14:02東莞理工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室、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819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號,郵編:523808
莞城校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學院路251號,郵編:523106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東莞理工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學校應用化學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藥學專業、學校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藥學專業、學校電子信息工程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智能醫學工程專業開展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單獨設置院校專業組招收學生,實行跨校跨學科培養模式。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的學生在招生錄取所在學校注冊學籍,該項目學生達到要求準予畢業,由學籍所在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兩校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學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在證書上予以注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的學生在東莞理工學院和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同時注冊學籍、同時攻讀兩所大學,本科學習期間可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進行短期交流學習,交流期間所修學分兩校互認,學生符合畢業、學位授予條件將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和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粵臺產業科技學院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選拔優秀學生并根據自愿原則赴臺灣相關專業合作高校學習一年,所修學分東莞理工學院予以認定,學生符合畢業、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教務部(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室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室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錄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對于沒有總分排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下,按該省份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招[2023]1號)文件要求,藝術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在普通類招生。
第二十三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高考改革錄取相關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須滿足該專業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