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工程學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4-05-30 21:37:09南昌工程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基本情況
學校全稱:南昌工程學院。
國標代碼:4136011319。
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中央與地方共建(江西省人民政府與水利部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辦學層次:研究生、本科、專科,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授予權。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校成立以校長為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校領導為副主任,招生就業處、教務處、計劃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員會(簡稱高招委),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四條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五條學校2024年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六條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江西省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辦法》(贛教規劃字〔2023〕7號)和學校辦學條件,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各專業生源質量、人才培養和就業情況等因素,優化招生專業結構,科學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七條為保證招生計劃完成,當相應批次錄取工作完全結束后仍出現生源不足的情況,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學校將根據錄取工作進度、專業計劃完成情況,將未完成計劃調劑到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八條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學校本科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總計劃的1%,專科無預留計劃。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省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狀況,適當使用。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在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傳統高考省份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擇優進行專業分配,其中內蒙古自治區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的原則錄取。
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錄取工作按照該省(市)相應文件規定執行,其中按照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
對所填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招生計劃情況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如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為提高考生專業滿足度,在相應投檔單位內,學校可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對相關專業招生計劃進行適當微調。
第十一條同分排序規則,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相關規定,則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則,需學校自行制定同分排序規則的省份,按以下原則執行:
1、文、理分科招生的省份,文科依次參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理科生依次參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3+3”模式高考省份,依次參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三門選考科目成績之和從高到低錄取。
3、“3+1+2”模式高考省份,歷史類依次參考語文、歷史、數學、外語成績,兩門再選科目成績之和從高到低錄取,物理類依次參考數學、物理、語文、外語成績,兩門再選科目成績之和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二條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規則
1、要求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相應批次控制線。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統一的錄取規則的,則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規則和要求。若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統一的錄取規則由學校自行規定的,則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專業成績/專業總分)×100×50%+(文化成績/文化總分)×100×50%);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成績高者優先,文化總成績如果再相同時則按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蘇區專項、新疆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克州定向計劃等專項計劃的錄取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定向培養軍士報考條件、政審、體檢、錄取等要求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國防動員部《關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養軍士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教育部批準的優惠加分政策。
第十六條除定向培養軍士專業外,其他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視情況可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選考科目需符合學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
第十九條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報考英語和翻譯專業的考生限考英語語種;其他專業的考生不限制外語語種,入學后以英語作為公共外語組織教學,高考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請謹慎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