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8 13:21:31北京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全稱為北京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辦法,調整學科招生計劃等事宜。
第六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七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北京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北京大學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九條北京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條北京大學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北京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北京大學依據進檔的考生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十三條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北京大學在普通類統招提檔時,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資格考生,按照國家相關招生政策進行錄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高校專項”、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