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5 14:06:27吉林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推進校務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吉林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層次。
第三條學校全稱為吉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編130012.各學部各學院的本科專業分布在長春市內的七個校區,分別為:前衛南區、前衛北區、南嶺校區、朝陽校區、新民校區、南湖校區、和平校區。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權利平等,公正選拔、擇優錄取,公開程序、規范操作”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招生錄取管理體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并指導全局性工作。吉林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吉林大學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吉林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學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八條學校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規模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集體決策、公平公正、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普通類專業錄取
1.調檔比例。學校在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分調檔。按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院校志愿。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批次,堅持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則。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高考加分。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學校在調檔和專業安排時認可經教育部備案的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強基計劃招生。
4.專業分配。學校按照考生投檔分由高到低和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在考生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按相應省份同分比較規則錄取。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優先錄取高考文化課總分高者,高考文化課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志愿順序靠前者,高考文化課總分及報考專業志愿順序均相同時,進行單科成績比較(文史類和綜合改革(3+1+2)省份歷史類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和綜合改革(3+1+2)省份物理類單科排序為數學、語文、外語,綜合改革(3+3)省份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單科分數高者優先錄入報考專業。
5.專業調劑。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投檔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考生投檔分由高到低調劑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
6.退檔。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投檔考生但未能按志愿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投檔分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對未能按志愿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7.征集志愿。當有志愿考生的數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征集志愿。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學校將調整到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區、市)錄取。
8.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9.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學校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和有關辦法。
10.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11.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物理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12.已錄取進入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哲學(匡亞明班、拔尖學生培養基地)、漢語言文學(匡亞明班、拔尖學生培養基地)、考古學(匡亞明班、拔尖學生培養基地)、經濟學(匡亞明班、拔尖學生培養基地)、馬克思主義理論(呂振羽班)、機械工程(饒斌班)、車輛工程(饒斌班)、網絡空間安全(王湘浩班)、人工智能(王湘浩班)、地質學(李四光班)、地球物理學(李四光班)、勘查技術與工程(黃大年班)、地質工程(黃大年班)、地下水科學與工程(黃大年班)、測控技術與儀器(黃大年班)、臨床醫學(白求恩班)、生物醫學科學(白求恩班)、動物醫學(徐華清班)、動物科學(生物育種班)、農學(生物育種班)、法學(涉外法治人才試驗班)、馬克思主義理論(PPE(哲學、政治學、經濟學))、臨床醫學(眼科學)的學生,根據學生學業成績和現實表現進行動態調整,未能達到年度學業考核要求的,將被轉出上述試驗班并轉入相對應專業。
第十條特殊類專業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