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經濟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22 22:10:49海口經濟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為保證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二條學校校名:海口經濟學院
英文名稱:HaikouUniversityofEconomics
第三條學校標識碼:4146012308
第四條辦學層次: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教育
第五條辦學地址: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海濤大道1001號
第六條學校簡介:
海口經濟學院是2008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海南省第一所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學校的辦學歷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創辦的海口業余大學,歷經海口職業大學、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等發展階段。學校牢固樹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辦學定位,貫徹落實“一個中心”(人才培養),突出“兩根主線”(教學、科研),推進“三大建設”(師資隊伍、學科專業、條件環境)的發展思路,全面推進“兩個轉型”(高職教育向本科教育轉型,規模發展向內涵建設轉型),創業型大學建設扎實推進,辦學實力顯著增強,人才培養質量穩步提升。
學校辦學條件優越。校園總占地面積約1800畝,建筑面積73.88萬平方米;總投資逾30億元。教學設備設施齊全,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1.80億元;圖書館館藏豐富,環境優雅,館藏紙質圖書173.8萬余冊,數字資源691.9萬冊;文化體育設施齊全;生活設施完善,為理想的求學勝地。
學校下設中廣天擇傳媒學院、南海音樂學院、雅和人居工程學院、南海藝術與科技學院、南海電影學院、武林風體育學院、德行智華會計學院、聚星數字經濟學院、南海美術學院、東方外貿外語學院、中芯依智網絡學院、時代旅航管理學院、營創國際商學院(創新創業學院)、華聞文創學院、中德應用技術學院、南海舞蹈學院等16個二級學院及馬克思主義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培訓學院)、公共外語教學部、公共體育教學部等4個教學部。開設52個本科專業和50個專科專業,涵蓋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工學、藝術學、教育學等6大學科門類;2012年5月通過學士學位授予權評審,成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26059人,其中本科生18871人,本科留學生28人,專科生7160人。
第三章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全面貫徹實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九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分配及使用
第十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和區域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學校按上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當年本科計劃總規模1%以內設置普通本科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信息以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經院招生辦公眾號(hkc-zs)及各省的《志愿填報指南》等權威刊物對外發布。
第五章錄取
第十三條學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調檔比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執行,對于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各種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學校均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標準執行。新生進校后均安排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一)藝術類招生的專業考試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專業課省統考(聯考)成績為準。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及專業成績均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我校提檔要求的考生,按照其投檔成績按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投檔成績相同考生,則擇優錄取文化成績高者;投檔成績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為序逐一比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