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規定-信息公開公示
2024-05-07 22:11:43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十、信息公開公示
54.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5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我區所屬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或單位)、享受政策加分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類型招生考生的資格信息按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56.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5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58.新生入學后,高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并將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情況反饋至自治區招生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