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024-04-30 20:51:29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四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七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各級招委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教育考試院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
第八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