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024-04-21 21:01:01教育部
28.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29.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高校對本校編制的來源計劃負責,相關說明內容應簡明扼要,且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0.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31.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2.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4.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并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5.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6.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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