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城市職業學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3-05-15 15:31:54陽光高考
廣州城市職業學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92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園校區南校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48號;郵政編碼:510405
廣園校區北校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511號;郵政編碼:510405
海珠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207號;郵政編碼:510300
花都校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育才路3號;郵政編碼:510880
科教城校區:廣州市增城區朱村街科教大道142號;郵政編碼:511370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 、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 我校旅游管理、網絡新聞與傳播、機電一體化技術分別與韓山師范學院旅游管理、網絡與新媒體、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我校給排水工程技術專業與廣東石油化工學院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我校市政工程技術、房地產經營與管理、計算機網絡技術、大數據與會計、市場營銷專業分別與廣州理工學院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網絡工程、會計學、市場營銷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我校“三二分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我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五年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合格的實驗班學生進入對應本科高校試點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對應本科高校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美術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普通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含美術類、廣播電視編導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 “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美術類統考院校(專業)投檔總分 750 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排序情況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
廣播電視編導類統考院校(專業)投檔總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排序情況進行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60%+術科統考成績×2.5×40%。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 3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我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類專業學費5250元/生·學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10000元/生·學年;農學類專業學費5130元/生·學年;住宿費:廣園校區和海珠校區500-1200元/生· 學年,花都校區1500-1700元/生·學年,科教城校區住宿費以教育、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為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我校設有學校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的在校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設立特困補助金和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6375471
傳 真:020-86375471
電子郵箱:gcpzs@gcp.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gcp.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gcp.edu.cn
第三十四條 學校紀檢室負責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劉老師
監督電話:020-86374467
傳 真:020-86374467
電子郵箱:jwb2010@gcp.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授權廣州城市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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