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023-03-03 11:15:18天津教育招生考試院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2.市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生健康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組織辦法,由各區招辦和區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區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 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 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后,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愿。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4.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等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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