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醫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2-05-25 08:15:04陽光高考
濟寧醫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保障學校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濟寧醫學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程序、公正選拔、擇優錄取、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各界、考生及其家長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濟寧醫學院,學校代碼:10443。
第五條 學校校址:
太白湖校區:山東省濟寧市太白湖新區荷花路133號。
日照校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學苑路669號。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招生工作。
第九條 教務處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學校的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網站、學校招生簡章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考生填報志愿時,以生源地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同意執行各省級招辦有關加分或增加分數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對進檔考生,在同一投檔單位內,以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成績相同時,參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同分投檔的排序規則安排專業。當考生所報專業已滿時,如服從專業調劑,我校提檔后不退檔;如不服從專業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籍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考生被我校錄取后,錄取結果查詢請登陸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學校以郵寄錄取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六章 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收費。
第十七條 退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十九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及相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需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要求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違反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考生、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將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或清退。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年限內完成相應專業本科學習計劃的學生,由學校頒發濟寧醫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授予相應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精神醫學、兒科學、中西醫臨床醫學、針灸推拿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等專業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均具有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各專業報考執業醫師類別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考生必須符合報名條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結果符合國家體檢標準。國家體檢標準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體檢結果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報我校部分專業。
英語類專業只限英語語種報考,無口試要求,其它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小語種考生入學后須改學英語。
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錄取,且各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山東省外的招生計劃,均為本科計劃,錄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為準;在山東省的本科招生批次為普通類,省屬公費醫學生(臨床醫學、精神醫學、預防醫學)為普通類提前批,其余本科招生計劃為普通類常規批。
第二十六條 招生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濟寧市太白湖新區荷花路133號
郵政編碼:272067
招生電話:0537-3616888
咨詢郵箱:jwczsbgs@mail.jnmc.edu.cn
信訪郵箱:jnyxyxf@163.com
招生網址: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二十七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招生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濟寧醫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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