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學院二〇二二年招生章程
2022-05-21 15:28:03陽光高考
保山學院二〇二二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保山學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保山學院章程》,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保山學院 學校代碼: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遠征路16號
第三條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具有招收本、專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四條 保山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下設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處理、協調日常招生工作。嚴格依法依紀依規,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認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項承諾。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紀檢監察領導小組,全程參與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面負責學校招生錄取紀檢監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保山學院現有12個教學學院,49個本科專業,涵蓋教育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九個學科門類。
第八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定位,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上一年度招生計劃分配為基礎,參考各省區的生源狀況、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的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保山學院在各省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各專業的詳細介紹請通過學校網站查詢。
第四章 招生條件
第十條 報名條件:凡報考保山學院的考生,其報考條件必須符合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要求,否則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執行。請考生填報志愿時認真閱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避開受限專業和學科。報考師范類專業考生,請認真閱讀《云南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辦法》,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該辦法的考生,將無法申請教師資格證。
第十三條 各專業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十四條 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小學英語教育專業的考生,外語語種限制為英語,必須參加英語口試,口試成績符合要求。新生進校后,我校公共外語教學均為英語。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并按生源省份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六條 對生源省份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首次投檔的考生;若首次投檔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根據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參加征集志愿錄取。對生源省份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投檔批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若所報專業計劃已滿,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在同一批次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文化和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劃定的投檔線考生,按文化成績÷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排序進行錄取。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其文化和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劃定的投檔線考生,按專業成績排序進行錄取。
第二十條 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檔等政策,若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二十一條 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招考辦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不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資格復查。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將嚴格復查相關證明材料,凡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錄取的新生報到入學后,學校統一安排體檢復查,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費、住宿費標準:錄取新生繳費執行當年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在校學生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國家級、省級、校級優秀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校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各類助學金。
第二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置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完成學業,絕不讓任何一個學生由于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八章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發放
第二十八條 經考試合格,畢業時頒發由國家統一印制、網上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保山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保山學院授予相應學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咨詢及聯系方式
1、聯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遠征路16號保山學院招生就業處;
2、郵 編:678000;
3、招生咨詢電話:0875-2864662、2864663、2864678
4、傳 真:0875-2864662
5、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875-2864791
6、學校網址:https://www.bsnc.cn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網站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保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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