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學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2-05-02 15:14:51陽光高考
莆田學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 學校的全稱為莆田學院(院校國標碼:11498),英文譯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條 莆田學院是一所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辦學層次:本科。
學制:臨床醫學和城鄉規劃為五年,其它專業為四年。
第三條 學校地址:學校位于福建省莆田市。
校 本 部: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郵政編碼:351100
紫霄校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紫霄2121號,郵政編碼:351131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組織進行招生改革的調查研究,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各項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為: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
郵政編碼:351100
電子郵箱:ptxyzsb@126.com
電話:0594—2637164、2615956(傳真)
網址:https://www.ptu.edu.cn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2022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通知》(教學司函〔2010〕22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英語、商務英語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口試成績合格(沒有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省份除外)。其他招生專業無外語語種要求,但入學后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福建省考生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時,其高考英語成績不得低于英語總分的60%。
第十二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無獨立的清真餐廳,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正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尊重考生所填報的志愿,依據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調檔原則及調檔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區)劃定的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檔錄取。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調配原則: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別規定外,學校優先按出檔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專業,第二及之后專業志愿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分數從高到低安排,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時,將把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同一專業組(以院校專業組為填報單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調劑)或投檔單位內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對所填報的專業均未被錄取,且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在投檔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參照各省(區、市)平行志愿投檔同分排序規則排序錄取,有提供考生對應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據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錄取,如仍相同的,綜合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相關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原則
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份的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不再另行舉行專業測試,若考生所在省份可進行平行志愿投檔,我校使用平行志愿投檔模式進行錄取。
1.美術類各專業:
(1)按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含政策照顧分,下同)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平行志愿特征分、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按非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以下計算公式得出的綜合分(綜合分相同時,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平行志愿特征分、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美術類各專業: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150%。
2.音樂類各專業:
(1)按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平行志愿特征分、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按非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注:藝術類各專業投檔辦法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原則為準。
第十九條 體育類各專業錄取原則:按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投檔成績(綜合分)和專業志愿順序錄取;按非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專業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錄取。
在專業調配時,若投檔成績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嚴格遵守“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制定的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92211)。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教育廳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我校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閩價費〔2011〕314號、閩價費〔2018〕192號、閩價費〔2013〕176號)等文件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根據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莆發改函〔2019〕96號、莆發改〔2019〕313號、莆發改函〔2021〕83號)等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住宿費。
1.學校普通本科各專業的學費收費標準具體如下:(1)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專業每學年5040元/生。(2)藝術類專業每學年8640元/生。(3)醫學類專業每學年6240元/生。(4)閩臺合作項目、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每學年18000元/生。閩臺合作項目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指在莆田學院學習期間的收費標準。閩臺合作專業學生視情況可前往臺灣合作高校學習一年,若赴臺,在臺學習階段學費均按照臺灣合作高校的收費標準由合作高校收取,若在莆田學院學習,其第三學年學費與其它三個學年的學費一樣。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視情況可前往美國學習3個學期,在美國學習階段學費均按美國新奧爾良大學的收費標準由其收取。
2.住宿費:每學年1300元/生。
3.執行期間學費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若有變化,根據發改等部門新出臺的收費政策執行。
4.退費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的退費根據新出臺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勵志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避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條 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有關文件規定,對新生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相關文件要求,臨床醫學(定向縣級醫院)專業學生畢業后的本科畢業證書內頁中加注“定向縣級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后,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莆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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