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理工學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2-05-02 14:58:55陽光高考
廈門理工學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廈門理工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廈門理工學院(國標代碼11062)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福建省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福建省示范性應用型本科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面向全國招生。學校地址: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理工路600號。
第三條 學校秉持“以學生為本,為產業服務”的辦學理念,遵循“明理精工,與時偕行”的校訓,積極探索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對外合作三位一體的特色發展道路,建設“親產業、開放式、國際化”的國內一流高水平應用技術大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廈門理工學院招生委員會,研究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相關的招生政策和規則,研究決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具體辦法。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本科招生督查組,對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八條 學校貫徹落實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條禁令”,嚴格執行“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工作規定,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依據福建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生源結構、畢業生就業情況、各省生源情況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后面向社會公布。2022年學校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調整原則:錄取期間,未完成的計劃根據各省生源的實際情況,堅持集體議事原則,在征得省級計劃主管部門的批準后進行計劃調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除報考英語、中外合作辦學(含本科國際課程教育項目)等專業要求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外,其他招生專業(類)均無外語語種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類)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 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面向福建省廈門市單列的招生計劃,只招收具有廈門市戶口且在廈門市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五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相關省份,各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規定和報考生源質量等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以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調檔;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調檔。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一、學校在專業錄取時,實行“分數優先(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有專業志愿考生)”原則,即按照高考文化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據專業志愿填報順序錄取,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平行投檔的批次,同分情況下,根據各省的同分排位規則順序安排專業;非平行投檔批次,同分情況下,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順序安排專業。
二、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無法滿足且符合專業錄取條件,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結合學生興趣及特長作專業調劑錄取(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三、按“院校+專業組”模式填報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進行專業調劑。
四、按“專業+院校”模式填報的志愿,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的已投檔考生予以錄取,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五、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含本科國際課程教育項目)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且單科成績不低于總分60%的有專業志愿的考生,不進行專業調劑錄取,請謹慎填報。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一、藝術類專業的專業成績采用各省的省統考或校級聯考成績,文化成績為各省高考文化課成績(加分政策以各省招生部門規定為準),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須達到省定控制分數線。
二、實行平行志愿投檔且有設置統一投檔規則的省份,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三、非平行志愿投檔或無統一投檔規則要求的省份,在進檔考生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當綜合成績相同時,則依次比較專業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等單科成績,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總分100分)=(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文化成績÷文化滿分×50))。
四、美術類包含設計學類(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服裝與服飾設計等三個專業(類),專業志愿間無級差。
第二十條 根據我校女子籃球高水平運動隊建設需要,今年計劃招收5名女子籃球高水平運動員,按位置確定計劃為:中鋒3名、前鋒后衛組2名。當考生文化成績達到所規定的要求,根據各位置的計劃數,按照合格考生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當某位置的生源不足時,將該位置的剩余計劃調整至其他位置錄取合格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內地新疆班等錄取規則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降)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于學校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費標準
一、普通專業:5040元/生?學年。
二、重點學科類專業:5460元/生?學年。
三、藝術類專業:8640元/生?學年。
四、軟件工程專業:一、二學年5460元/生?學年,三、四學年16000元/生?學年。
五、閩臺合作辦學項目(“4+0”培養模式):15000元/生?學年。
六、與新西蘭維多利亞大學合作辦學的電子信息工程專業:20000元/生?學年;本科國際課程教育項目的財務管理、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28000元/生?學年。在國外學習階段學費均按國外大學的收費標準由國外大學收取。
七、在廈門理工學院就讀的少數民族預科生:5040元/生?學年。
第二十四條 住宿費標準
一、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宿舍,收費標準為:970元/生?學年。
二、在境外學習階段住宿費均按照境外合作高校的收費標準由合作高校收取。
以上收費標準根據價格管理部門審批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具體實施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處理。
第二十六條 獎、助學金設置
一、學校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及熱心教育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在學校設立的各種獎學金;對特別優秀的學生,推薦申報國家獎學金;對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推薦申報國家勵志獎學金。
二、學校貫徹國家資助政策,完善困難學生幫扶機制。延伸“綠色通道”,搭建“綠色長廊”,即學校撥出專款用于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提供路費補貼和學期初的基本生活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銀行或信用社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也可于入學后到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還提供國家助學金、臨時特困補助、就業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助學基金和創新創業扶持基金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學及培養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廈門理工學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請假超過一周以上者,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到校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后轉專業根據《廈門理工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廈理工教﹝2020﹞7號)執行。
第三十條 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廈門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廈門理工學院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錄取的本科預科學生需在學校進行為期一年預科階段的學習,具體根據《廈門理工學院少數民族預科班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xmut.edu.cn
學校微信公眾號:廈理工e起來
招生辦網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辦微信公眾號:廈門理工學院招生辦
招生辦電話:0592-6291678
招生辦傳真:0592-6291618
招生辦郵箱:zsb@xmut.edu.cn
監督電話:0592-6291819
紀委紀檢監察舉報投訴郵箱:jwjs@xmut.edu.cn
第三十三條 學校沒有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學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廈門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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