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實施辦法
2021-06-28 08:41:30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辦公廳《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教學廳〔2021〕3號)和《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21〕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成績復核工作在評卷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由評卷工作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在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核成績。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查范圍之內。復核工作只查分數,不查卷。
第五條成績復核事項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申請復核成績的考生須于6月28日上午12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復核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持《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應屆高中中學畢業生還須持畢業中學教務處介紹信)到高考報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復核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于6月28日下午17時前,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按每個科目一表填寫《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申請復核(復審)科目成績匯總表》(式樣見附表2)報省教育考試院。評卷工作辦公室組織人員進行復核,于7月1日下午17時前,將復核結果反饋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由各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將復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通知單》(式樣見附表3)。
第八條考生對復核結果仍提出質疑的,須于7月2日下午17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持各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復核通知單》、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到高考報名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辦理復審。只有申請過復核成績的考生才能申請辦理復審。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于7月3日下午17時前,將申請復審的考生信息(式樣見附表2)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定成立復審組,對申請成績復審的考生成績做出最終認定,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條如果復核或復審后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由省教育考試院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和我省2021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福建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表:1.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申請表
2.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申請復核(復審)_____科目成績匯總表
3.福建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結果通知單
附表1-3(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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