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6-07 22:53:01陽光高考
湘潭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湘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湘潭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專業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原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地方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職高對口招生。
第三條 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 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s://zhaosheng.xtu.edu.cn/,電子郵箱:zsk@xtu.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擁有15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5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1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19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及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推薦資格;具有招收港、澳、臺學生與外國留學生資格。
第五條 學校坐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與教育部、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 湘潭大學招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從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切實保障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對部分特殊類型考生的考核,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總結,及時上報招生有關數據。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學校選拔能模范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 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擬申請報考我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簡稱體育單招)的體育特長考生或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體育單招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余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使用生源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它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