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6-03 11:29:41陽光高考
第九章 學歷(學位)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本科畢業生在規定的學制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頒發上海海關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執行上海市教委、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學費5000元/學年(不包括教材費等),住宿費1200元/學年。如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調整后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及住宿費。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學及助學貸款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依據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即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承諾絕不讓一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取得學籍后,根據學習成績和家庭經濟情況可享受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和國家助學貸款等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二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監察小組、招生辦公室根據本章程及學校相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正、公平,確保全過程落實陽光招生政策。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接待考生信訪與投訴。
(一)學校接待地點:學校南大門招生信訪接待室
(二)紀檢監督電話:021-28991559
第十三章 咨詢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一)咨詢電話:021-28991053
(二)電子郵箱:zsb_zx@126.com
(三)學校網址:https://www.shcc.edu.cn/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對于各類媒體平臺節選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學校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上海海關學院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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