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醫科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18:00:17陽光高考
溫州醫科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溫州醫科大學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溫州醫科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適合學校人才培養特點的優秀學生。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溫州醫科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代碼:10343。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為公辦、全日制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七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溫州醫科大學。
第八條 辦學地點:茶山校區位于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學院路校區位于溫州市鹿城區學院西路268號。
第九條 學校簡介:學校經教育部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是一所以醫學學科為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研究型大學。1958年由浙江醫學院從杭州分遷到溫州,初名“浙江第二醫學院”,后更名為“溫州醫學院”, 2013年更名為“溫州醫科大學”,是浙江省政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點建設高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為負責人,教務處、學生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機構公布數據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新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調檔比例根據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為1:1;進檔的考生,按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專業組內志愿不設分數級差;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全國其余省份的考生,學校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1.05以內。對進檔的考生,學校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擇優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照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語種為英語。其中,報考臨床醫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120分。
第十八條 慣用左手的考生不能錄取到口腔醫學專業;色覺異常的考生不能錄取到眼視光醫學、口腔醫學、臨床醫學、兒科學、麻醉學、中醫學、臨床醫學(中外合作辦學)、預防醫學、醫學影像學、精神醫學、臨床藥學、放射醫學、基礎醫學、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藥學類、康復治療學、助產學、護理學、眼視光技術、護理等醫學類專業,以及應用心理學、生物技術、生物醫學工程等專業,其他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展改革委、教育廳、人力社保廳、財政廳批準,學校承擔面向浙江省部分縣(市、區)的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錄取方式以相關文件為準。學校設定最低錄取控制線,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本科專業最低投檔成績不低于浙江省2021年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
第二十條 學校對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的錄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安排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溫州醫科大學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本專科招生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