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5-26 23:12:46陽光高考
第六章 招生錄取
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考生必須在各省統一規定的志愿填報時間內填報志愿。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為當地第二批本科錄取線,公安專業為提前批次二本。
第二十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公安類專業的錄取:
1、省內公安類專業的錄取
①向省教育考試院提供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政治考察均合格的考生名單,按各設區市分配的文、理科計劃數,根據遵循志愿、從高分至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出現缺額情況的,優先在缺額設區市內進行文、理科招生計劃調整,在生源充足科類的考生中,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至低分進行順延調劑錄取;再出現缺額的,在全省范圍內分文理科,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至低分進行補充投檔錄取;仍出現缺額的,將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規定進行網上征集志愿或降分錄取,我院通過網站發布相關公告,組織面試和體能測評。
②考生文化總分出現同分情況的,按文、理科不同的單科順序排序:文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仍出現同分情況的,報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排序。
③省內公安類專業女生錄取比例為10%左右,且每個公安類專業女生錄取比例均控制在10%左右。
④考生錄取后專業分配依據考生高考分數和填報志愿情況,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分,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專業。投檔后補充投檔的考生,考生專業只能在剩余專業選擇。對所報專業已滿且不愿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2、省外公安類專業的錄取:經過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政治考察均合格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分情況按照該省要求執行。
(二)普通專業的錄取:
1、法學、信息安全專業考生,由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我院各專業招生計劃,按照平行志愿方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男女比例不限。錄取時堅持從高分至低分、兼顧考生第一志愿優先權,對于所報專業已滿且又不愿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同分情況按照該省要求執行。
2、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屬體育類專業,專業、文化均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的考生,依據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同分情況按照該省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束后,考生可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撥打公布的電話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統一郵寄。
第二十二條 錄取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1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并完成公安專業學生的檔案審核、考察復審和體檢復查。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學員管理與獎(助/貸)學金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學生統一住校,在校著公安學員制服,根據《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按照國家政策可申辦生源地貸款、申辦政府資助和困難畢業生一次性求職補貼(咨詢電話:0791-88673296);在校學習期間,按國家政策和學院有關規定評定發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學院人民獎學金。
第八章 畢業、就業政策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警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治安學、公安管理學、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法學授法學學士學位;刑事科學技術、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信息安全授工學學士學位;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授教育學學士學位。
第二十七條 公安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和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實行按需培養,學生畢業時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公開招警考試,經考試、體能測評、體檢、面試、政治考察均合格的畢業生,原則上回生源地公安機關工作。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入警比例,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院校教學質量評估情況和招警計劃總量確定。
第二十八條 普通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普通專業畢業生主要是通過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及創業實現就業。
第九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公安管理學、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信息安全、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等12個專業學費為4350元/年;法學專業為3880元/年。
第三十條 學員住宿費均為1000元/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2021年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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