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5 22:37:10陽光高考
景德鎮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結合學校辦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開展招生相關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學校全稱:景德鎮學院 國標代碼10894
(二)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綜合性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三)辦學地點:江西省景德鎮市
(四)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
第六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的日常工作,是組織和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 制定招生計劃的原則。嚴格執行教育部核準的招生計劃,根據辦學條件、學科特點、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八條 招生計劃的公布。各省(市、區)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所有計劃均向社會公布,學校不作預留。
第九條 在錄取過程中,根據生源情況,報請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學校可對跨省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學校負責,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的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同意并執行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規則。
第十二條 在規定的錄取批次內,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根據生源情況,經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批準,我校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第十三條 除英語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外語語種要求不作規定。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四條 專業錄取依據考生進檔的先后順序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錄取。
第十五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所有進檔考生在錄取及確定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各專業志愿情況,嚴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出現同分考生,文史類按語文、英語、數學高考成績排序錄取;理工類按數學、英語、語文高考成績排序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由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調劑到相應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實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區),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如出現同分考生,先按語文、數學、外語總分進行排序,如三門總分仍相同,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錄取并確定考生專業。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專業成績認可所在省(市、區)的統考(聯考)成績,執行所在省(市、區)劃定的專業、文化分數線。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市、區)投檔規則,按照投檔成績的排序擇優錄取。以綜合分投檔的,如投檔成績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排序錄取;以專業成績投檔的,如投檔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總分成績、英語、語文、數學高考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學校以考生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總分成績、英語、語文、數學高考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第十八條 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投檔規則,進檔考生學校按專業成績的排序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總分成績、英語、語文、數學高考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各專業錄取時不設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入學與注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景德鎮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