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21-05-25 22:27:22陽光高考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六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簽發,招生就業處向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宜春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住宿費。本科各專業學費標準預定為:農學類專業3750元/年,藝術類專業8800元/年,軟件服務外包類專業11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以省發改委批復為準,其他專業學費4000—5000元/年,具體收費情況請到宜春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一般為500-1000元/年。如遇江西省物價部門有調整,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章 獎、助情況
第二十一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七章 繼續學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有專科層次起點本科教育(簡稱普通專升本)。根據江西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專科學生在第三學年可參加專升本考試,經選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內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級繼續學習,成績合格后,可獲本科文憑。2021年有關普通專升本工作的具體操作與施行(含停止),我校將嚴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科生在攻讀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同時,修讀學校開辦的非本專業所屬學科門類的其他專業學士學位,符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學位證的頒發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在同一學科門類下修讀相近專業,符合輔修專業畢業證明頒發條件者,可獲得我校頒發的輔修專業畢業證明書。
第八章 招生咨詢、申訴及錄取信息查詢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招生咨詢電話:0795-3201926、3201962(兼傳真)。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宜春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w.jxycu.edu.cn/zsw)公布。
宜春學院網址:http://www.jxycu.edu.cn
第二十六條 如認為學校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聯系電話:0795-3201925。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公布的為準;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內容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宜春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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