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5 16:31:46陽光高考
天津理工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章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學校性質
學校名稱:天津理工大學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
學校代碼:10060
校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1號
學校概況:
天津理工大學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理結合,工、理、管、文、藝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本科招生專業62個,覆蓋工、理、管、文、藝等學科門類。學校擁有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杰青、優青等一批優秀人才;注重教學科研創新平臺建設,建有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國家級工程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等平臺;獲批國家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19個。有一級學科碩士點22個、一級學科博士點3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2個。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五條 天津理工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代表招生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成立特殊類型專項工作組,負責決策各類型專業測試和錄取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天津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作為學校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天津理工大學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整個招生過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特點、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了2021年面向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類、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本科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等。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依據,實行綜合素質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錄取時,執行各相關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關于各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方式改革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確定的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直轄市)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錄取時將依據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總分(投檔分)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執行所在省份的政策。未實施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錄取遵循志愿優先原則,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當考生所在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我校招生計劃數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類推。
第十四條 專業錄取遵循“分數優先”原則(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遵循“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原則),無專業級差。考生在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對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的考生,高考總分(投檔分)相同條件下,按各省(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對其他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的考生,高考總分(投檔分)相同條件下,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若專業志愿順序相同,優先錄取英語、語文、數學三科高考分數之和較高的考生和獲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生等稱號的考生。
第十六條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執行。
我校航海技術專業、輪機工程專業、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只招男生,對考生視力、色覺、身高等有所要求,具體體檢標準參照《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13)執行(或詳查我校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內地西藏新疆高中班畢業生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等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有關省份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非外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其他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不需要參加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口語測試。
第二十條 學校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批次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安排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詳見《天津理工大學2021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聽障考生錄取規則詳見《天津理工大學2021年聽障生(本科)單獨招生簡章》。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規則詳見《天津理工大學2021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
第二十二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直接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一律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