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務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4 11:16:31陽光高考
云南商務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辦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錄取工作。學生畢業時符合相關規定的頒發云南商務職業學院畢業證書。
第三條 學校名稱:云南商務職業學院;學校代碼:14317(國標);學校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高職專科;學制:三年。
第四條 辦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楊林職教新城文苑路4號。
第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全國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按照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適合我校人才培養特點的優秀學生。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審議招生政策、計劃和錄取原則,討論決定招生重要事項,為招生工作提供指導意見。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根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授權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測試方案、確定錄取標準、審核錄取結果等招生具體事項。
第八條 云南商務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工作要求,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學校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2021年高職專科面向全國31個省(區、市)招生;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信息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高職專科招生均實行遠程網上錄取,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省級)監督”錄取體制,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于符合國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情況,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制定的加分政策,所加的分數并入總分。
第十三條 按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調檔比例要求,并根據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四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選考科目規定和錄取原則按照改革省份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修訂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招生專業,參照相近專業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藝術類、體育類考生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份投檔要求,錄取期間,經各省級招辦同一投檔單位電子投檔后按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我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的投檔分數和報考志愿順序依次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根據考生投檔分數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分數相同時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分數和專業志愿相同的情況下,將綜合考慮考生報考專業、身體條件等因素進行錄取。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云南商務職業學院畢業證書。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學籍管理規定和《云南商務職業學院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辦法,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不合格者作取消入學資格、退學、保留入學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如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本校愿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云南商務職業學院本年度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工作,未盡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云南商務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云南商務職業學院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871-67977196、67977197、67977198
學校網址:http://www.ynbvc.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楊林職教新城文苑路4號
郵編: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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