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第二師范學院2021年普高招生章程
2021-05-20 10:45:22陽光高考
江蘇第二師范學院2021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江蘇第二師范學院各類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類型涵蓋:普通類專業招生、藝體類專業招生。
第三條 學校全稱:江蘇第二師范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4436,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基本學制:四年
辦學地址:音樂學、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專業在我校草場門校區辦學(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77號),其他專業在石湫校區辦學(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石湫街道新河西路6號),以錄取通知書注明為準。
第四條 江蘇第二師范學院坐落于人文薈萃的古都南京,是一所以教師教育為特色、以培養小學和學前師資為重點的省屬普通本科高校。學校是國家級卓越教師培養計劃改革項目承擔高校、國家級中小學骨干教師和骨干校長培訓基地、教育部中小學校長領航班培訓基地和江蘇省教師教育改革實驗基地。
第五條 學校面向江蘇等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普通本科生。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江蘇第二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江蘇第二師范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江蘇第二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三)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十三條 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學生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條 錄取規則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所有選擇性科目合格性考試必須為合格。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與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二)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1.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要求確定投檔比例。
2.錄取原則:
考生進檔后,各專業組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安排專業。當實際投檔成績相同時,高考綜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歷史類)或數學(物理類)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高考綜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其他省(市、自治區)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三)藝體類專業錄取原則
1.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要求確定投檔比例。
2.錄取原則:
音樂類專業:采用江蘇省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采用自治區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在考生文化分和藝術專業分均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批次省最低控制線后,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按專業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專業分相同,則按文化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美術類專業:采用江蘇省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采用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在考生文化分和藝術專業分均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批次省最低控制線后,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綜合分(按照江蘇省規定的計算規則)并按規定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調檔。對進檔考生,由學校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則再按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體育類專業:采用江蘇省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對文化和專業成績均達同批次省最低控制線的考生,按綜合分(按照江蘇省規定的計算規則)并按規定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調檔。對進檔考生,由學校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則再按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第十六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調劑考生專業志愿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有所調整,我校也將做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