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醫藥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2021年實行)
2021-05-20 09:08:46陽光高考
江蘇醫藥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2021年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類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江蘇醫藥職業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2682,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鹽城市解放南路283號
郵編:224005
第四條 學校是省屬全日制公辦專科學校、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是中國職教學會衛生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全國衛生行指委康復治療類、全國食藥行指委藥學服務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學校開設臨床醫學、中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藥學、健康管理等21個專業。
第五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江蘇醫藥職業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江蘇醫藥職業學院。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機構是招生就業辦公室。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學校內部和第三方監督,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報考要求
第八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考核方式:學生參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統一普通高考。
第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色盲色弱者不得報考醫藥衛生類專業。助產專業建議女生報考,其他專業對性別無要求。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實際情況,編制分省生源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加分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
第十五條 普通類進檔考生的專業(專業類)錄取原則。對于進檔考生,學校將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方式。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比較規則:
1.高招改革“3+1+2”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考生,歷史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物理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則全部錄取到該專業。
2.高招改革“3+3”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則全部錄取到該專業。
3.非高招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照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則文科按照語文投檔成績、理科按照數學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則全部錄取到該專業。
第十六條 普通高考建議考生外語語種為英語,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目前只開設英語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