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17 19:28:29陽光高考
青海民族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民委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
學校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國標代碼: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綜合性民族院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單位和民族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學校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落實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學校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招生計劃。報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九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梯度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高檔比例為100%。
第十二條 按照梯度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經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青海民族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其中,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考生填報志愿須符合選考科目范圍。
投檔成績(含小數位)相同時,專業分配優先原則:(1)專業志愿順序;(2)相關科目成績,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不分文理省(區、市)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語文數學成績總和、語文成績。進檔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在調檔時,承認各省(市、區) 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第十五條 學校少數民族語言相關專業只招收用少數民族語言(藏語、蒙語)答卷的考生,其余專業不限民族比例。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六條 學校藝術類、體育類、師范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專業按各省(市、區)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時,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八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依法依規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