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申請合理便利實施辦法
2020-11-09 10:45:55網絡整理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山東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報名條件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需要招生考試機構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幫助的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考生)參加高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學、規范等基本原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全省殘疾人參加高考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管理工作,市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的考務管理,除依據本辦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山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夏季)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招生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具體需要以及各地實際,提供下述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一)為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含大字號答題卡)或普通試卷。
。ǘ槁犃埣部忌獬庹Z聽力考試。
(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無存儲功能的電子助視器、盲杖、臺燈、光學放大鏡等輔助器具或設備。
。ㄋ模┰试S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
(五)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m當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50%;使用大字號試卷或普通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考生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30%。
(七)優先進入考點、考場。
。ò耍┰O立環境整潔安靜、采光適宜、便于出入的單獨標準化考場,配設單獨的外語聽力播放設備。
。ň牛┛键c、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助。
。ㄊ┛键c、考場設置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
。ㄊ唬┛键c提供能夠完成考試所需、數量充足的盲文紙和普通白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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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殘疾人參加高考,必須參加高考報名。
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ㄒ唬﹫竺麉⒓痈呖疾⑸暾執峁┖侠肀憷臍埣部忌氃谙募靖呖伎忌F場資格審查及信息確認時向當地縣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表1)。申請內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等,同時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效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縣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嚴格審核考生本人與證件原件、復印件的內容是否一致,堅決杜絕資格造假行為發生。
。ǘ┦小⒖h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并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申請,并牽頭組織由有關招生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h級招生考試機構在現場資格審查及信息確認時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市專家組要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格式由各市確定)。必要時可對相關考生本人進行當面評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評估報告填寫《殘疾人報考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報表》(表2),并于2020年12月5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其他材料各市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