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護理職業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24 11:47:04高考網整理
江蘇護理職業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江蘇護理職業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4541,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
(科技路校區)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科技路9號郵編:223005
(黃河路校區)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西路2號郵編:223001
第四條學校簡介:江蘇護理職業學院坐落于江蘇淮安,為省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現有黃河路和科技路兩個校區,設有護理、康復等17個專業,歡迎廣大考生報考。
第五條學校面向江蘇、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專科。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江蘇護理職業學院。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江蘇護理職業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招生工作委員。
第七條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辦公室(招生就業處)。
第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根據教育部規定,如因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學校可根據生源情況及時調整招生計劃,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由于衛生醫藥行業就業的要求,我校專業要求考生肝功能正常,無色盲、色弱。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五條考核方式:學生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學校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和醫學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二十條對江蘇省普通類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根據省考試院劃定的省控線及閱檔比列調閱考生檔案,學校對進檔考生,以“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在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專業志愿先后擇優錄取,在投檔過程中,如總分相同,按語文、數學兩門分與附加分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將這部分考生提交省考試院審核錄取;
對江蘇省外普通類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學校對進檔考生,以“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在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專業志愿先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普通類進檔考生的專業(專業類)錄取原則。對于進檔考生,學校將采用“分數優先(即分數清)”的錄取方式。
學校對江蘇省普通類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如下:1353招生代碼下的專業對考生無選測科目要求;1538招生代碼下的專業對考生選測科目要求2C(包含C級)以上。
學校對江蘇省普通類考生必測科目成績要求:5合格。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考建議考生外語語種為英語,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