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交通大學2020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2020-06-21 15:58:53高考網整理
華東交通大學2020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華東交通大學(國標碼10404)。
第三條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條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高職(專科)。
第五條學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雙港東大街808號。
第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華東交通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設有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計劃、錄取政策等,并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檢查。委員由有關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組成。
第八條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落實、保障、監督招生過程中的各項工作。成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普通類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委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本著努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則,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各地高考報名人數及生源質量等因素,綜合分析,制訂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預留計劃不超過我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高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決議、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狀況,適當使用。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區,調檔比例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地區,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各省級招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報考學校英語、翻譯、葡萄牙語專業的考生要求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不限考生外語語種。學校所有專業的公共外語必修課程為英語。
第十六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區)招辦規定計入投檔成績總分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十七條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以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為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確定專業,不設專業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理科依次參考數學、外語、語文、理綜成績分專業錄取;文科依次參考語文、外語、數學、文綜成績分專業錄取;對高考綜合改革省(市),如對投檔成績相同分專業有明確要求的按當地省(市)政策執行,如無明確要求的,依次參考數學加語文兩門合計成績、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分專業錄取。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僅錄取有志愿的考生,學生進校后不得轉入其他普通類專業。
第十八條江蘇考生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錄取辦法分專業錄取;內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原則。
第十九條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學校建筑學專業進校需加試徒手畫,不合格者轉入其他專業學習(考生成績應達到轉入專業在該生源省份的錄取最低分)。
第五章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體育類、藝術類錄取辦法
第二十一條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對象為國家一級及以上等級的運動員,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運動訓練專業招生對象為國家二級及以上等級的運動員,考生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和文化考試,按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體育類考生參加各省(市、區)組織的統一專業測試及全國高考,成績均合格者按生源省份投檔規則計算成績從高到低排名錄取。若生源省份沒有統一投檔規則,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藝術類考生除河南省音樂學(器樂)專業認可校考成績,其他均認可統考或聯考成績。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