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樂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0-06-16 18:39:49高考網整理
星海音樂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0587
第五條學校地址、郵編:
校本部: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398號,郵編:510006
沙河校區(樂器工程系、舞蹈學院):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48號,郵編:510500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在廣東省,我校“統考+校考”和“校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提前本科批次,“統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均以各省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信息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預留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1%的本科計劃,用于同分點及生源數量多、質量好的專業錄取。預留計劃的錄取將根據各省(區、市)、各專業上線生源投檔情況及錄取進度,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招生計劃最終以廣東省招生辦的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為保證生源質量,各院系(專業)具體招生名額可根據生源實際情況對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計劃調整須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我校是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2020年的非廣東省招生專業,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