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應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0-06-16 18:25:14高考網整理
第十九條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公費定向培養考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報到時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面試、考察,并根據面試考察結果分配到定向縣(市、區)范圍內定向服務學校(含村小、教學點)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二條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體育類專業,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報考藝術類(含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上述體藝類專業考生均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四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五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對于視為相同院校志愿投檔的考生,專業錄取要求:
1.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除衛生專項和教師專項外)錄取,先按“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且總分相同時,按投檔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若招生省份無排位,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2.體藝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1)面向廣東省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照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均相同時,按術科成績由高到低錄取,術科成績仍相同時,按投檔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2)面向廣東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所在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統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統考術科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3.本校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分數及同分點的處理辦法,其中臨床醫學、小學教育專業按本條第1點有關規定執行;音樂學、美術學專業按本條第2點第1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各科類錄取原則,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校在海南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