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學院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
2020-06-11 21:31:42高考網整理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嚴格遵守“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制定的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31233)。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教育廳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學校無獨立的清真餐廳。學校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閩價費〔2014〕183號、閩價費〔2011〕314號、閩價費〔2018〕192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按照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莆田市財政局(莆市價〔2016〕78號、莆發改〔2019〕313號、莆發改〔2019〕347號、莆發改涵[2019]96號)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住宿費(收費標準若有變化以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復為準)。退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勵志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避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我校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對其報考材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相關文件要求,臨床醫學(定向縣級醫院)專業學生畢業后的本科畢業證書中內頁加注有“定向縣級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后,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莆田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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