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0-06-11 21:14:02高考網整理
福州大學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福州大學(國標代碼10386),是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高校。學校創建于1958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結合,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重點大學。
第三條學校現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銅盤和廈門市集美、鼓浪嶼以及泉州市泉港、晉江等多個校區,辦學主體位于福州市旗山校區。經濟與管理學院(含經濟學、經濟統計學、財政學、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公共管理類、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業工程、電子商務專業)、外國語學院(含英語、日語、德語專業)、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含社會學、應用心理學、漢語言文學專業)、法學院(法學專業)、機械工程及自動化學院(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車輛工程、機器人工程專業)和數學與計算機科學學院/軟件學院(含數學類、計算機類、信息安全、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軟件工程專業)第一年在福州市銅盤校區培養,海洋學院閩臺合作項目辦學點位于泉州市福州大學晉江校區,廈門工藝美術學院(含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工業設計專業)辦學點位于廈門市集美校區。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招生工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招生考試中心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舉報渠道,嚴防招生權力尋租。校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八條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編印的考生填報志愿手冊。
第九條學校除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不對非英語語種的學生單獨開設課程或做課程替代等,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請慎重填報。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機構組織的統一外語口試。新疆“民考漢”學生必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外語考試。
第十條學校對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慶市萬州區,以及美術類面向廈門和石化類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計劃,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區連續3年高中學籍并實際就讀、且在當地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條學校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各專業受限情況詳見附件《福州大學本科招生體檢要求》)。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和專業技能復測,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學籍。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各省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調檔。
第十三條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