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09 12:40:01高考網整理
長沙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長沙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長沙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Changsh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
第三條 學校國標代碼:13036;院校代碼:4706。
第四條 辦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高新開發區谷苑路522號(雷鋒主校區)湖南省瀏陽市思邈路75號(瀏陽東校區)。
第五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業務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行政主管部門為長沙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 辦學層次:大專(高職),學制三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部門規定,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黨委書記任顧問,校長任組長,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常務副組長,其他校黨委委員任副組長,相關處室部負責人、二級學院院長和書記為成員。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招生就業工作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和工作方案,領導和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主要工作職責有: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和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制定學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牽頭組織學校招生宣傳、咨詢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工作的改革研究,提升招生工作的管理質量。
第九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小組,紀委書記任組長,紀檢監察室主任任副組長,紀委委員為組員。負責監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貫徹執行,確保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制,維護學校和考生的權益。將學校紀檢監察室電話向社會公布,接受廣大考生、家長及社會的共同監督。
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731-88540468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十條 招生條件按照國家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教育廳的相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一條 報考條件為凡取得報名資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學習成績優良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廳頒布的《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在湖南省錄取的高職生在高職批次進行,省外的考生錄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級招生部門安排的錄取批次及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均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學校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報考生源不足,學校招生計劃調整將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 對于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考生的專業安排,按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其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將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同分考生按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考生填報志愿的順序,參考相關科目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位錄取到相應專業。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含省級)以上獎勵的進檔考生。
第二十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考生的專業課成績統一使用省內聯考成績。藝術類專業在文化課成績,相關科目成績達到最低控制分數線時,按考生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享受生源地優惠政策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的考生,按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提檔。
第二十二條 有關中等職業教育應屆畢業生招生,按照當年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0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執行。學校組織對符合條件的考生進行綜合測評,考核成績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區)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陸我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二十四條 身體健康狀況標準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學院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①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③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2.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頒布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國衛辦疾控發〔2017〕22號)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