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電子科技大學2019年全日制本?普猩鲁
2019-06-19 08:51:26高考網整理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2019年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及地方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院校代碼:10595。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高;A能力建設工程”入選高校、廣西重點建設高校,培養包括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高職(專科)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四條 學,F有桂林市花江校區、金雞嶺校區、六合路校區和北海市北海校區。應用型本科、高職(專科)各專業辦學地點在北海市北海校區。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職(?疲┱猩浫」ぷ。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長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政策規定,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領導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常設機構,負責本?普猩粘9ぷ,主要職責為:執行有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編報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有關問題,組織對新生錄取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接受并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向考生和社會公布,以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各。ㄗ灾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政策。
第十二條 在實行非平行志愿填報方式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條 錄取時充分尊重考生所填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將投檔成績減去專業分數級差,按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此類推,每個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均為1分。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校根據錄取情況調劑至其他專業,不服從調劑者檔案退回。
第十四條 當考生投檔成績或投檔成績減去專業分數級差后出現分數相同的情況,則按照以下排序規則排出位次進行錄取。
理工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數學科成績——語文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文史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第十五條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有關文件規定,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綜合分=藝術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現綜合分相同的情況,則按藝術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藝術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參照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要求無色盲、色弱。報考我校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8cm。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網球)的考生經我校專業測試達到合格要求者,我校將按照教育部及各。ㄗ灾螀^、直轄市)有關文件的規定,根據考生高考成績、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到相應專業學習。
第十九條 我校各專業外語教學中,主要采用英語教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外),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外方合作院校均為英語國家院校,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統考外語語種限定為英語。
第二十條 我校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一年或兩年后,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在專業大類內確定專業。
第二十一條 各專業錄取時對考生性別、應往屆均無限制。
第二十二條 報考我校國際郵輪乘務管理專業(高職)的考生年齡要求在16-22歲之間,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二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新生,應向我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我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新生錄取資格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體檢標準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依據。